关于给予尹道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0-1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尹道云,男,汉族,1967年1月出生,江苏连云港人,本科文化,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东海县人事局办事员,东海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长、办公室主任、组织员,东海县石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东海县房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7年11月任东海县横沟乡党委书记兼乡人大主席;2013年2月任东海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6月任东海县粮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兼任东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任东海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政协东海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2020年7月10日被东海县政协免去政协委员、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职务。

      经查,尹道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开支报销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在任东海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尹道云在审查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违纪违法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利用职权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以及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东海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尹道云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