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禁令”要求24名镇驻村纪检员要严禁发表、传播与党的政治纪、政治规矩和会面从严治党要求不一致的言论;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搞特权、谋私利;严禁参加可能影响正确履行监督执纪间责职责的活动;严禁非工作需要谈论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的信息;严禁工作期间饮酒和在公共场所酗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营利性陪侍场所消费。
违禁“六条禁令”行为处置办法。坚持有信必办、违禁必查,对反“六条禁令”的问题、线索必须及时组织核查,对违禁行为严肃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六条禁令”,情节轻微的,子以警示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责令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反“六条禁令”,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這反“六条禁令”,不适宣在现职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予以组织处理或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对违反“六条禁令”的问題线索,按照干部监督权限参照初核程序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集体研究作出处置决定。同级党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反“六条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置;单位或部门内违反“六条禁令”问题多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置违禁干部的同时,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隐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祖护的,根据有关现定问责;对典型违禁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