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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诵读】党纪掌上学丨清风朗读者 一起学党纪(第二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4-09-07 来源:东海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开栏语: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6月1日起,“廉润晶都”公众号开设【清风诵读】专栏,不定期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音频,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内容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不断把党纪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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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诵读人:县纪委机关第三党支部  许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