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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诵读】党纪掌上学丨清风朗读者 一起学党纪(第二十期)

发布时间:2024-08-18 来源:东海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开栏语: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6月1日起,“廉润晶都”公众号开设【清风诵读】专栏,不定期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音频,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内容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不断把党纪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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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诵读人:县委巡察机构党支部 尹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