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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诵读】党纪掌上学丨清风朗读者 一起学党纪(第十四期)

发布时间:2024-07-21 来源:东海县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开栏语: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6月1日起,“廉润晶都”公众号开设【清风诵读】专栏,不定期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音频,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内容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不断把党纪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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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诵读人:县纪委机关第三党支部 张晓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