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6月1日起,“廉润晶都”公众号开设【清风诵读】专栏,不定期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原文诵读音频,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对条例内容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不断把党纪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本期诵读人:县纪委机关第一党支部 张雪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