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县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强化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基层有效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述廉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场)纪委(纪工委)书记,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县直单位(学校、企业)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述职述廉内容为本人承担的纪检监察工作和执行廉洁自律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1、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情况。主要是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特别是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情况;加强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机关)的情况。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主体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全县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情况。
3、受理群众举报,查处本单位、本系统、本部门违法违纪情况。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一是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推进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二是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5、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改进措施。
6、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时间、方法与步骤
1、时间安排。每年度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方法步骤。一是书面述职述廉。所有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都要在12月20日前向县纪委递交当年的述职述廉报告。二是召开汇报会议。县纪委常委会根据工作侧重,听取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三是组织民主测评。县纪委委员、各室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系统特邀监督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3、意见反馈。将评议结果和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第五条 对述职述廉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述职述廉对象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作为下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牵头实施,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办公室协助。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要及时整理和存档。
第七条 评议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