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海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6-15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提高县纪委常委会议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省、市纪委及县委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推动上级党委、纪委决策落实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全县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东海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范围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常委会的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对乡镇(街道、场)纪委(纪工委)、机关及派驻、派出、内设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执行上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市纪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审定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重要文件、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研究审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处理,复查复核案件的处理和有关案件线索处理意见。研究决定交由县纪委处理的问责事项、容错纠错意见。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调整意见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招录、借用、调入、任免、调配、奖惩、辞退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等组织人事事项,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落实乡镇(街道、场)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副书记,机关派驻、派出单位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以及纪检监察工作室主任的提名考察办法。研究审定全县纪检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五)研究决定派驻全覆盖、巡察全覆盖等重大纪律检查改革的落实举措。
(六)讨论提请县委的巡察工作方案,研究落实省委巡视和市县巡察反馈的问题线索处理工作。讨论研究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反馈意见。
(七)研究决定向有关单位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监督建议书事宜。讨论决定以纪委名义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人员和内容。
(八)讨论制定并协助县委制定全县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和重要制度。
(九)听取本委(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委局机关重大经费开支相关事项。
(十)研究答复县纪委委员对本委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十一)听取常委班子成员工作情况汇报和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常委班子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十二)研究办理上级纪委和县委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常委会议根据议题数量和轻重缓急安排,每个月初作出整体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调整。遇到重要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议。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常委,县委巡察办主任、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其它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议程序
(一)常委会议题由各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审定。议题应当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向办公室提前提供书面材料。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提请常委会研究。
(二)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议题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到会方能举行。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主持人加以综合,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
(四)常委会议有专人负责记录,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需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纪律要求
(一)严格党的政治纪律。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县纪委常委会的集中统一,坚持事业至上、秉公执纪、严以用权,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二)坚持集体领导。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
(三)严格决策执行。对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拒不执行。执行如遇到新情况,应及时汇报,但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县委、市纪委请示报告制度,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严格会议管理,参会、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提前报经书记同意。严格保密纪律,常委会未定事项不得传播,已经决定仍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严禁参会人员把会议上的个人发言、个人表态泄露出去。
(五)认真落实监督责任。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正确处理“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五、附则
(一)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重大事项,来不及召开纪委常委会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经书记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办理,办理或处置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二)对县纪委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决议)但又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三)本规则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