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场)纪(工)委,县直各单位纪(工)委、
纪检组:
为进一步落实中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根据市纪委《关于规范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的通知》(连纪办﹝2014﹞40号)精神,经委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场)纪(工)委书记,县直机关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协管所在地方、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不再兼任所在地方、单位其他党政职务,不再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学会、协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职务,由党委(组)副书记兼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抓紧作出调整,进行清理规范,确保纪检监察干部专职专用,将工作精力放在主业上,认真履行执纪监督主要职责。
三、请各乡镇(街道、场)、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填写相关表格(附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于5月31日前上报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县行政中心B106室)。联系人:吕飞,联系电话:87211969
附:《乡镇(街道、场)纪(工)委书记,县直机关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情况表》
中共东海县纪委
2017年 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