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党纪法规

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2 来源: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3月1日起施行

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体现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执法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关注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些年不断完善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惩处力度。关于腐败治理和行贿犯罪,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行贿不禁,受贿不止。”许永安介绍,当前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作出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法网、加大处罚力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许永安介绍,此次修改的总体精神和要求是,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明确列举了严重行贿情形,具体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二是调整提高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对单位行贿惩处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应修改。三是对其他贿赂犯罪的刑罚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刑法根据贿赂犯罪的主体、对象、行为等不同,规定了较多罪名,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作出调整后,为贯彻从严惩治的精神,相应地调整对单位行贿罪等其他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衔接和平衡。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践中,与受贿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行贿案件立案、查处的比例仍然较低。”许永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转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观念,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法律规定重点查处的行贿案件,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不移送或者不处罚,而是应当从严把握。

  许永安还介绍,近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的意见建议很多,其中多数是来自民营企业的代表、委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要,对于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作出规定,将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刑法修正案(十二)审议通过后,通过多种方式收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家代表对于刑法中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背信相关犯罪的认可。”许永安告诉记者。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